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25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本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2022年4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梦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秦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