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439号之一
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221室。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1104室。
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