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前进与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4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643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