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290号
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102730543437Q。
法定代表人:卢小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镜明,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2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7795231R。
法定代表人:周付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富民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YPBME0Y。
法定代表人:蔡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