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财保416号
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GUZ080Z0122QAAA2QSZ,担保限额为220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穗仲案字第16133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