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3723号
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8月26日,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江苏学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