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11民初525号
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惺,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女,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齐齐哈尔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齐齐哈尔威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威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0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何雪钧
审 判 员  朱 培
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