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龙民辖初字第2号
原告: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东来。
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意利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公司自2013年始实际搬迁至义乌市经营,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不动产即建设工程位于本院辖区,故依法由本院专属管辖。被告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温州市敏锋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时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