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行初6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委托代理人李一帆,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5634829040。
法定代表人戴红丽,该局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397t。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中奎
人民陪审员 全兴明
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文静
书 记 员 倪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