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清申66号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九龙村一组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5693946674C。
法定代表人:江宗英,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498、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397T。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董事长。
申请人:黄炜旻,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陈莉兰,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申请人:***,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江宗英,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欢,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0177139M。
诉讼代表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程立,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杨雪琴,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以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谊小贷公司”)自行清算一年多以来,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进行清算,避免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同谊小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本院依法通知,同谊小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同谊小贷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3日,登记机关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7亿元,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5F)。股东为刘仕刚、***、冯明超、奚建明、李伟、黄炜旻、李文袆、郑曙光、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瑜彩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川王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伟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九五水果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新天地高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瑞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格唯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市晨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权投资。(按金融办批复的事项从事经营)。
另查明,重庆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九五水果专业合作社更名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9年1月30日,同谊小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并清算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并选举刘仕刚、重庆市长寿区九五专业合作社、黄炜旻、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晨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成员。嗣后,同谊小贷公司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公告期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2020年7月6日,同谊小贷公司清算组召开第十三次会议,该次会议未能通过公司对外负债确权通知书。
审理中,同谊小贷公司认可因清算组未能通过公司对外负债确权通知书,清算组的资产负债表编制、资产清单编制等均无法审议决策,自行清算工作无法开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谊小贷公司自2019年1月作出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决议后,虽然公司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内部意见分歧对清算事务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清算组无法开展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基础性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一直处于拖延状态。在清算组工作难以推进,不能形成一致的清算方案,造成自行清算僵局的情况下,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作为股东向本院申请对同谊小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损失,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和秩序。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其对同谊小贷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对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俞旭东
审 判 员 邓成江
审 判 员 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伍云嫦
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