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清申65号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九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5693946674C。

法定代表人:江宗英,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397T。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董事长。

申请人:黄炜旻,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兰,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申请人:***,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宗英,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述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华龙大道****2-1码915001120891296004。

诉讼代表人: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琴,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以被申请人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华投资公司”)自行清算一年多以来,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进行清算,避免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尊华投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本院依法通知,尊华投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尊华投资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3日,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华龙大道1852号1幢2-1。股东为赵喻。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咨询;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以上范围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财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议服务;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货物进出口。

另查明,赵喻(乙方)分别与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等(甲方)签订《代持股委托协议》,约定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收益。

还查明,2019年1月30日,尊华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等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并清算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并选举刘仕刚、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黄炜旻、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绿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晨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成员。

审理中,尊华投资公司认可因清算组未能通过公司对外负债确权通知书,清算组的自查负债表编制、资产清单编制等均无法审议决策,自行清算工作无法开展。赵喻认可其在尊华投资公司的股份系代持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等的股份,上述实际出资人系尊华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亦认可股东会通过的《解散并清算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以及尊华投资公司无法开展自行清算工作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分别与股东赵喻签订《代持股委托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赵喻亦认可申请人系尊华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故申请人有权申请对尊华投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尊华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清算尊华投资公司,股东赵喻亦认可上述决议。现尊华投资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内部意见分歧对清算事务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清算组无法开展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基础性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一直处于拖延状态。在清算组工作难以推进,不能形成一致的清算方案,造成自行清算僵局的情况下,对尊华投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损失,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和秩序。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其对尊华投资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对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俞旭东

审 判 员 邓成江

审 判 员 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伍云嫦

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