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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往、东阳市某某*钢材经营部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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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1069号
原告:**往,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东阳市卢三建材城钢材二区5-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仲生,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人路8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金孝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往与被告东阳市*****钢材经营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姝平
人民陪审员麻月英
人民陪审员马红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吴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