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钢材经营部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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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0913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东阳市卢三建材城钢材二区5-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仲生,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人路8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金孝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钢材经营部、第三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姝平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吴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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