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331号
原告:**日,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文,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人路8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金孝良。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5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仙,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与被告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负担。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王静婷
人民陪审员 郭晓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