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日与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331号

原告:**日,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文,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人路8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金孝良。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5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仙,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与被告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负担。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王静婷

人民陪审员  郭晓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