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楼兴才、**、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783执3801号
申请执行人**才,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街道南市。
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人路****。
法定代表人:金孝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0783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镇××号、××号的房产属**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横店镇同乐街98-6号(权证号码:*(20**)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013号)、98-××号的房产(权证号码:*(20**)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012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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