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终结(2019)浙0783执5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人路****。
法定代表人:金孝良。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3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4181.4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本院执行,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中恒元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综上,申请执行人孙全胜已实现债权100000元,未实现债权194181.49元及利息,诉讼费已执行到位1150元,未执行到位1839元,执行费执行到位1400元,未执行到位291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已有23起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51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