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5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花乔镇罗皮塘村。
被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复华小区D5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道外区南新街236号。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