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初1913号
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D5栋5号。
法定代表人:单晓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址不详。
第三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其自身权力的有效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22元,由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贵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