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监4号
原审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D5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址不详。
原审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黑8105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