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监4号 原审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D5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址不详。 原审原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黑8105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