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D5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萧乡明珠小区4幢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舒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