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679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销售代表,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宝,男,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D5栋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何兰举,男,***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何兰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桂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