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1184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D5栋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