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财保552号
申请人: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6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艾瑞克.高帝晔。
被申请人: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劳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楚敬毅。
原告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8 772.8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8 772.82元。
案件申请费3214元,已由申请人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俞凯欣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