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1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6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艾瑞克.高帝晔。
被申请人: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劳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楚敬毅。
原告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京0106财保5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38 772.82元。现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莱凯威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8 772.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俞凯欣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