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友好
区二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友好林业局岭峰林场,住伊春市友好区长青委。
被执行人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翠宏山矿业)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达成了和解给付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份起至2018年2月末止,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0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704民初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