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2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伊春市友好区铁林办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刚,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闫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宣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