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82民初1384号
原告:深州市宏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深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7791725777。
法定代表人:张燕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昭,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深州市宏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深州市宏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告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州市宏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深州市宏发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久栓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