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亿达照明有限责任公司

***、调兵山市亿达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沈阳新民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81民初531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调兵山市。
原告:调兵山市亿达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调兵山市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宏,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40号2门。
法定代表人:赵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银伟、康娱,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73号。
负责人:廉洪波,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金荣贵,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树山,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亿达照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沈阳新民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无法继续审理。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调兵山市亿达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2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丽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祁 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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