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04执137号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22)吉0104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2022)吉0104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