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局长审核 或签发 院长签发 处长审核 或签发 主审人 (拟稿人) 合议庭成员 签名 审判长审核 或签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异490号 案外人:***,男,1975年11月1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街道三辅街委5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工业制造园区长白公路7.5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称,请求:立即停止对东坤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文路以南、**路以北、学苑街、学府街以东的高新C**-B区10#—14#、16#,丘地号8-5/726-9,1317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二道区***物资经销处与东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东坤公司将涉案房屋抵账给二道区***物资经销处用于抵顶货款。之后二道区***物资经销处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与二道区***物资经销处和东坤公司办理了房屋认购协议及更名手续,支付购房款,办理了入住,因东坤公司的原因,未办理更名过户。 本院查明,原告吉源公司与被告东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诉讼保全查封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吉0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东坤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四次向原告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39099310.18元及利息。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1.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3909931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2.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3609931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3.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工程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2609931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4.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本金11099310.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1109931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如被告东坤公司未按照上述任一期限足额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则视为剩余本金及利息支付期限提前到期,原告吉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剩余工程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及其他费用。三、截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东坤公司欠付原告吉源公司工程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合计4048598.95元,被告东坤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4048598.95元利息支付给原告吉源公司。四、被告东坤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剩余质保金3416278.02元支付给原告吉源公司。如未按期支付,则被告东坤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五、原告吉源公司在被告东坤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42515588.20元范围内对被告东坤公司开发的高新C**工程(A区6#、15#C地下室、B区二标段13#、14#、16#)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吉01执228号。后案外人***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权利的涉案房屋,系东坤公司为偿还其欠二道区***物资经销处债务的抵账房屋,东坤公司与二道区***物资经销处之间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债权债务关系,以房抵债只是为了消灭双方之间的债务,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保护的物权期待权的情形。综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阴 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