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3071号
原告:长春崇德公用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周立娟,总经理。
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崇德公用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并于2022年10月21日向原告长春崇德公用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长春崇德公用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崇德公用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