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盛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盛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盛达经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3民初4511号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盛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解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3民初4511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