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4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顺泰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86号A座911、912室。
法定代表人于晓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熊利伟,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黑0104执5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4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因此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45元进行扣划,清偿本案剩余债务。至此,本案的债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上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北涛
审 判 员 刘乃纯
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