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02民初575号
原告:***,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新兴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