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26民初17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1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伊美区。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待收集证据后再行诉讼。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5.50元,减半收取1,12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