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26民初17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1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伊美区。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待收集证据后再行诉讼。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5.50元,减半收取1,12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