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744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伊春市伊美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一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