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744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伊春市伊美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一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