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8民初221号
原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伊美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伊春汇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青山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美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1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