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与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74号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普新街门市房2号楼单元层厅。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员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
被告: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社局在给第三人应付材料款内给付23700.00元。2.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系第三人宏达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6月末7月初***找到原告说:他公司承包了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室内装修工作,需用装饰材料,原告按***要求将所需材料送至人社局,汇总后***给原告出具欠据,工程结束就给付全部材料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给付,现原告向被告主**为求偿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春市伊春区晴山装潢材料商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