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286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嘉荫县。
原告:***,男,35岁,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朝阳社区通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娟,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4.86元,减半收取2,427.4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