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吴占有、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民终4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占有,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东方红**步行街**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中卫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占有、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5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中卫市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核查报告》载明,2015年八标段项目工程存在皮鞋厂家属楼、创业城东侧3#楼、创业城东侧4#楼、创业城东侧5#楼单元门未改造。故一审法院对案涉项目是否存在未完工工程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5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