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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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涛、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宁0104民初5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转入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剩余款163175元,本院将此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双方于2021年4月16日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由第三人周玉兰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保全费合计1900000元(从中扣除执行费240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合计2039125元,对不足受偿的其余利息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涛、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宁0104民初5306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