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路长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异210号
异议人:***,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异议人:路长通,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吕永清,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鼓楼西街东方红西街步行街1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吕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永清、**、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6)宁0104民初53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吕永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6万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为止(未计算),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050元,以上共计2199050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永清、**、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路长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路长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坤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莫芫箐
书记员 许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