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保2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人民币1608839.3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