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1255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酒业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111号虹桥人家小区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程鹏辉;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保全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梁宇,男,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昕跃经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6-1号5楼505室,法定代表人:周丽华;
被保全人: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889号,法定代表人:王迪;
被保全人:刘继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1702-30室,法定代表人:徐广楠;
被保全人:刘馨语,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酒业有限公司、**、***、梁宇、吉林省昕跃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刘继亮、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馨语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40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04938.7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404938.74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