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4080号
原告:李文芝,女,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楠,总经理。
原告李文芝、***与被告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因原告需重新明确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文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