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1702号-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吉0104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496元(其中包括执行费7500元),现已将执行回款61099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