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鑫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634号
原告:献县鑫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
经营者:***,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献县鑫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长春市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原告献县鑫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鑫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计2178元,保全费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