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大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上桥村。
法定代表人戚纪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恒梅,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戚小明,该公司销售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伟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