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执254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戚尤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梅,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晖,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02民初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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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仇慧星
审判员  蔡闻世
审判员  周莹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