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上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戚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梅,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机动车信息(鲁P×××**森林人牌轿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及房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手续。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11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已经抵押和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银行、保险公司等协助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其他企业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其公司的设备等动产已作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40931元及利息均未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强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相 超